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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消费领域十大维权典型案例_华体会手机网页版登录/华体会综合体育/hth华体会官方AP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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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消费领域十大维权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华体会手机网页版登录 | 发布日期:2024-08-29 13:44:44 |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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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6月10日永康市消保委接到投诉,消费者朱女士2018年11月4日买的集成灶,在使用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熄火或者点不着火的情况,店家一直没有办法解决,要求介入处理。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有与店家微信聊天记录为证。经永康市消保委与厂家联系,厂家同意换给新的集成灶。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省规定实行三包的集成灶,售后使用的过程中出现熄火或者点不着火问题,商家上门的性质是修理还是调试?修理到底修了几次?本案中,消费者朱女士提供的与商家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了在“三包”有效期限内,经两次修理仍异常使用。商家以“之前多次都是属于调试,不属于维修”为由,拒绝朱女士的更换。经办人认为,产品在安装好交付消费者即视为调试完毕,消费的人提供的证据确凿,诉求合理。在此,永康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要求商家履行三包义务时,要注意保留相关微信、短信聊天证据,保留购物凭证及其三包凭证或者厂商提供的售后服务卡等内容,便于维权。

  2019年6月13日,永康消保委在浙江12315平台接到投诉,消费者王先生通过天猫某店铺花费1739元购买划船机,购买使用4个月左右出现质量上的问题,无法修理,要求退货退款。经工作人员组织调解,三方都同意如下意见:先由销售划船机的店铺给消费者退货退款1739元,生产厂商按出厂价格1500元退给销售者。

  通过调查,经办人员认为:消费者反映的质量上的问题确实存在,但超过退货期限。厂家已停产,不能提供配件,消费者无法修理,损失确实存在。参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厂商因未能提供涉诉划船机零配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2019年7月11日,接到罗女士投诉,称其于2018年3月在浙江永康某有限公司的淘宝网店购买了一台价值2098元的跑步机,同年7月,该跑步机发生故障,商家为罗女士换了一台新的同款跑步机。更换后不到一年时间,跑步机又出现故障。商家以保修期从第一次购买时间计算,已超过保修期为由,要求罗女士出500元才能更换新跑步机。故投诉至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商家免费更换新跑步机。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当日与罗女士取得联系,向其了解整个消费维修过程的详细经过和最终诉求。之后,工作人员联系了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其表示罗女士的跑步机已超过保修期4个多月,不属于免费更换维修的范围。工作人员向该企业负责人宣传相关三包政策,该企业负责人了解后,答应免费给投诉人维修。

  本案是一个关于参照三包政策的案件。案中,跑步机第一次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时,商家履行了三包政策,为广大购买的人免费更换了一台跑步机。但更换的跑步机又出现问题,商家要求消费者出具500元的费用才同意更换的行为,违反了三包政策里三包时间第3条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的规定。因此,消费者的主张得到支持

  本案中,商家销售给消费者的“圆盘豆”木地板,在网上确有圆盘豆(非洲紫檀)的说法,但与紫檀木木地板相比,在产地、材质、功效上是有很大的区别。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消费者要求赔偿,有理有据。

  2019年6月23日,消费者胡先生在一家暖器公司支付定金,购买了一套中央空调及地暖系统。12月6日,消费者支付尾款,合同约定支付尾款后商家会马上派人上门安装,但是消费者再三催促,商家也未有派人安装室外设备系统,导致12月13日消费者入住新房后,天气严寒,家里老母亲晚上睡不好觉,消费者只能临时购买了取暖设备救急,极度影响乔迁新居的心情及其母亲的生活。12月17日,消费者投诉到永康消保委,要求商家马上安装相关设备,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经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1、商家承诺12月21日前将室外设施安装、调试、正常使用,如果逾期愿意按三千元每天进行补偿;2、为广大购买的人进行一次屋内清理;3、补偿消费者购买临时取暖设备的费用399元;4、向消费者的母亲进行当面赔礼道歉。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等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本案中商家没履行合同约定,后果是给消费的人带来损失,消费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补偿损失应该得到支持。

  永康一水果店搞促销活动期间,一消费者按照其活动要求转发链接到朋友圈,实际到店购买水果时却享受不了活动价,投诉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维权。通过一定的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

  经调解,被投诉商家同意按照差价补给消费者同等金额的水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要求被投诉商家合法促销,马上在相应渠道进行告知促销水果已售完的情况,并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加强促销信息的规范发布与管理。

  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本案中,商家在活动期限内虽然促销的商品数量售完,但没有在相应渠道进行告示。消费者已经在朋友圈转发链接、集赞,在活动期限内去购买水果的,责任在商家,理应享受活动价格优惠。

  消费者赵先生参加永康某手机店促销活动,购买手机时获赠一块手表,没几天该手表调时间的按钮就坏了不能使用,要求手机店维修,店家以“手表是免费赠品”为由拒绝维修。赵先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释法明理,商家最终同意将该手表送厂家做维修;如果到时候无法维修好,承诺给赵先生更换一块新的手表。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符合质量发展要求;赠品或者免费服务的质量存在瑕疵的,应当向消费者事先说明。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货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免费赠品不免责,如有瑕疵事先要告知。商家搞促销活动,赠品质量要合格,要依法提供售后三包服务;赠品的质量存在瑕疵,商家应当事先主动告知消费者,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019年9月25日,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消费者陈先生带小孩子去永康市某大型超市内的游乐场游玩,小孩子在游玩时摔伤,要求商家承担医疗费并赔偿相应损失。经调解,商家赔偿消费者医药费(600元)、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总计3000元。

  本案中,由于商家告知家长在游乐场内由其工作人员负责看管,所以造成孩子摔伤的责任由商家来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陈先生要求经营者赔偿医药费及除医药费以外的其他合理费用,有理有据。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切实维护了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0年1月6日,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胡先生投诉,古山镇某烤鱼店长期以来缺斤少两蒙骗顾客,希望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追回缺斤少两造成的损失。经调查,胡先生反映情况属实,店家现场退还消费者相关侵权金额并进行赔礼道歉,同时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烤鱼店涉嫌使用欺骗消费者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依法享有公平交易权,对于该烤鱼店使用作弊电子计价秤向消费者出售烤鱼的这一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也触碰了法律的底线。除了民事赔偿外,行政机关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来得到的,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020年1月31日,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市民胡女士前往永康市某洗发店进行了洗剪吹,后续结账时商家收取100元费用,但是价目表上明示价格为洗剪吹60元,要求退回多收费用。经调解,双方都同意,由商家退换消费者胡女士40元。

  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以及《浙江省价格条例》第七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内容真是明确、标示醒目;价格变革时,标价应当及时作出调整。”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多收费用。经营者因行情变化涨价,也必须明码标价。消费者要求退回多收费用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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